一审法院认为,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应依法予以惩处,判处3年至2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各处罚金1万元。
宣判后,三人不服,提出上诉。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性准确,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应予支持。鉴于三上诉人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,且二审期间又主动缴纳了全部罚金,具有认罪认罚和悔罪的表现,故对原判量刑予以改判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主审法官介绍,在我国,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,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取得。“土”并非无主物,“土”具有经济价值和可支配性,将土挖走变卖,属于“动产”,因此它具有盗窃罪对象的属性,盗挖土方予以变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,遂认定为盗窃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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